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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我們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(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第一項(如適用)規定,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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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我們為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(下稱本服務)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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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目的及代號 |
特定目的說明 |
069契約、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|
依本服務契約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 |
090消費者、客戶管理與服務 |
建立客戶檔案以提供寄送帳單、繳費提醒、權益通知及行使、障礙通報等相關服務 |
091消費者保護 |
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|
133經營電信業務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 |
提供與本服務相關之電信服務 |
135資(通)訊服務 |
為維護本服務網路之收訊、涵蓋與流量之順暢及安全所為必要管理 |
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|
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|
040行銷 |
提供本服務之產品、資費及優惠包裝等客戶權益提醒資訊 |
157調查、統計與研究分析 |
運用統計與分析客戶使用本服務之資料,規劃最適切之資費及產品,提供客戶適用本服務之資費及優惠方案建議 |
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 |
配合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要求之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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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我們為提供本服務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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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您提供之資料:包含您之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出生年月日、通訊方式等填列於本服務申請書/契約書或依法須留存之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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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我們分配給您之用戶號碼。 |
(三) |
網路使用資訊:您使用電信服務後,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網際網路位址、通信時間、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及協定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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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網域瀏覽資訊:包含您如何使用我們的網際網路接取服務,如上網時間、連線用量、網域等資訊。 |
(五) |
位置資訊:指您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位置資訊。 |
(六) |
帳務資訊:包含您使用本服務所產生通信紀錄、帳務紀錄與繳費方式(如銀行帳號、信用卡號等資訊)、服務歷程紀錄,以及其他與您的帳號相關的個人資料(包括結合非本服務之專案契約資料,如綁定電信帳單代收其他專案契約費用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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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 |
其他服務資訊:為優化本服務及便於您選擇最適合的產品/服務,可能分析您的個人資料,並依分析結果改善和開發我們的產品/服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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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期間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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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特定目的存續期間:我們會在您使用本服務的期間內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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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當本契約終止或解除(您不再使用本服務)後,針對您的個人資料,我們會在符合電信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下,至少保留一年之期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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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地區:下列「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對象」欄位所列之處理及利用對象其境內所在地。 |
五、 |
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對象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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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我們(含受我們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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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依法令規定得蒐集、處理、利用之機關/構(如:號碼可攜服務集中式資料庫,或內政部移民署、警政署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機關等)。 |
(三) |
您同意之對象(如「第三人行銷個別商議條款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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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方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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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為您建立客戶檔案以便我們管理帳戶及提供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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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根據您的網路使用資訊及帳務資訊進行出帳等計費作業。 |
(三) |
以您的各項聯繫方式與您業務聯繫,或向您通知與本服務有關之資訊,例如寄送帳單、催繳訊息至您或實際使用本服務之人的地址、電子郵件信箱,或藉由電話聯繫或簡訊通知您有關繳費、催繳之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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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為優化本服務,可能會分析您的個人資料,並依分析結果改善和開發本服務,以提供您適用本服務之方案建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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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您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就我們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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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您得向我們查詢、閱覽我們保有您之個人資料,或請求我們提供複製本。但我們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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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我們應主動或依您之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,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,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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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,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,我們會主動或依您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。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,或經您書面同意,並註明其爭議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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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如您認為我們違法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,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,您得向我們請求刪除、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。但我們會檢視是否有違法情形,並答覆您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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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|
當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,或您認為我們不再需要您的個人資料時,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,您得向我們請求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但我們因執行業務所必須(例如法令已規定保存期限),或另外取得您之書面同意時,仍得保存或繼續處理、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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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 |
我們應依您上述請求,就所蒐集之個人資料,答覆查詢、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,但如有個資法第十條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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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您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,有關如何行使方式,請洽我們各服務中心或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-080-123 (中華市話、行動直撥123)、「我的服務中心」網站(https://123.cht.com.tw)諮詢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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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
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,惟您於申請本服務時所列的個人資料均為可通知本人之必要欄位,如未正確、完整,可能無法申辦本服務,或將無法即時收到與本服務相關的必要資訊。其他個人資料是您在使用本服務的過程中(自動)產生並紀錄,若您不願意我們處理或利用,請依上述權利行使方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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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 |
蒐集目的以外的利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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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我們只會在蒐集之特定目的(詳參本告知聲明第一條)必要範圍內,依前述說明利用您的個人資料,惟如有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以下情形,我們將依法為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:
1、 |
法律明文規定。例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提供個人資料予司法警察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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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 |
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。例如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,為預防/阻止/通報詐欺或網路犯罪等違法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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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 |
為免除您的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。例如當您行蹤不明時,將您的位置資訊提供給依法有權得知之第三人。 |
4、 |
受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請託,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,以無法識別您之形式(詳參本告知聲明第十一條),提供資料給該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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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 |
經您同意(如:「第三人行銷個別商議條款」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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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蒐集目的以外利用之期間: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間;或依專案個別磋商(如Google代收服務、Apple代收服務、KKBOX小額付款服務等),就您的個人資料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(以期限最長者為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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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無從還原識別個人之資料處理及利用:
1、 |
我們會在客觀上以無還原識別個人之可能方式處理您的個人資料,並使用去識別化或其他資料最小化技術(詳參本告知聲明十一),
以統計數據、趨勢分析或其他無法識別身分之形式產出結果後,對外提供給企業客戶、內容提供者,或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創新實驗單位等,
作為商業判斷或科技發展的依據(例如:讓內容提供者瞭解消費者之點閱狀況、消費者年齡/性別分布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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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 |
倘您欲停止我們以前述無從還原識別方法,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,您得依本告知聲明八之聯絡方式,通知我們停止;但您請求停止前,
我們已為之利用或處理,或法令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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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 |
我們採用的無從還原識別個人方法說明如下:(包含但不限於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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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抑制(Suppression)-移除部分資料以降低資料集的準確性。 |
(二) |
擬匿名化(Pseudonymization)-將原始資料中的唯一識別符以擬匿名資料取代,保留不同資料庫之間的連結,但去除個人資料被識別的可能性。 |
(三) |
泛化(Generalization)-將原始資料修改至較概略的資料,但保留資料的準確性。 |
(四) |
隨機(Randomization)-將原始資料內容修改為接近的資訊,以降低準確性。 |
(五) |
彚集(Aggregation)-將原始資料用其統計數據替代。 |
請詳見相關訊息網站:中華電信\ESG永續\隱私保護\確保客戶隱私權益(https://www.cht.com.tw/zh-tw/home/cht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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